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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鸡蛋、生姜和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2023-07-13 14:04: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7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涉及宁波甬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和豇豆、宁波市鄞州邱隘汇鑫副食品店销售的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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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8期),涉及2家经营单位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1184和XBJ23330212308631186的生姜、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宁波甬润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甬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和豇豆,抽检项目中噻虫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和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7月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61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1.08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1214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邱隘汇鑫副食品店销售的鸡蛋,抽检项目中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7月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6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57.18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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