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关于2023年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四期)

2023-07-04 15:55: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7月3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四期)。

image.png

关于2023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四期)

2023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盱眙十三香龙虾-专业龙虾店用料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002631951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0.0248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05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盱眙十三香龙虾-专业龙虾店用料20袋(规格型号:500g/袋),购进价格为30元/袋,涉案产品作为食品调味料在制作餐食时使用,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盱眙十三香龙虾-专业龙虾店用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南京市溧水区虞新水果经营部经营的芒果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92091562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检验结果:0.12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0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芒果8.65kg,其中水仙芒果4.4kg,购进价格15元/kg,销售价格18元/kg;小水仙芒果4.25kg,购进价格16元/kg,销售价格18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55.7元,违法所得21.7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1.7元; 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20号。

3、南京佰仟万佳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92091561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检验结果:0.10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0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豇豆10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7.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76元,违法所得5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添加农药过量。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涉案产品合格的快检单据,并如实提供了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仅没收违法所得56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16号。

4、南京市溧水区陈锋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沃柑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92091071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联苯菊酯,检验结果:0.071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0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沃柑42.6kg,购进价格5.2元/kg,销售价格1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426元,违法所得20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标准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5元,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12号。

5、南京市溧水区常伟百货店经营的木糖醇椒盐桃酥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28063263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1.2×10³,1.1×10⁴,5.3×10³,1.3×10⁴,3.7×10⁴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 000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02月14日,2023年03月02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木糖醇椒盐桃酥5kg,购进价格17元/kg,销售价格19.8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99元,违法所得1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购进时产品不合格,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菌落超标之鑫鑫贝儿木糖醇椒盐桃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等原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13号。

6、溧水区明洋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草莓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92091046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烯酰吗啉,检验结果:0.146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1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草莓5kg,购进价格14元/kg,销售价格2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3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草莓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草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处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11号。

7、南京市溧水区徐跃超市店经营的马铃薯淀粉(分装)和红薯淀粉(分装)的处置情况

马铃薯淀粉(分装):(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280632722)

红薯淀粉(分装):(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28063272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菌落总数,马铃薯淀粉(分装)检验结果:8.4×10⁴,1.5×10⁴,1.1×10⁴,1.0×10⁴,1.8×10⁴ CFU/g,马铃薯淀粉(分装)标准指标:n=5,c=2,m=10⁴,M=10⁵CFU/g。红薯淀粉(分装)检验结果:1.3×10⁵,1.8×10⁵,1.9×10⁵,2.6×10⁵,1.7×10⁵CFU/g,红薯淀粉(分装)标准指标:n=5,c=2,m=10⁴,M=10⁵。

2023年01月1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马铃薯淀粉(分装)10袋(规格型号:238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2日)、红薯淀粉(分装)10袋(规格型号:238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2日),购进价格均为4.5元/袋,销售价格均为5.5元/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37.5元,违法所得2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保存不当。

当事人经营上述菌落总数超标之马铃薯淀粉、红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同时考虑到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等原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元,处以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88号。

8、溧水区茉茉奶茶店经营的小台芒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92091046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检验结果:0.073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19日,当事人购进涉案小台芒14kg,作为配料之一用于制作店内芒果酸奶奶昔,已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03号。

9、溧水区晶鹤便利超市店经营的木糖醇坚果沙琪玛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28063270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9.3×10²,30,4.4×10²,1.1×10²,5.9×10² CFU/g,标准指标:n=5,c=2,m=10,M=100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01月0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木糖醇坚果沙琪玛15箱(规格型号:4.4kg/箱),购进价格40元/箱,销售价格4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640元,违法所得204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过程中储存不当导致。

当事人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的木糖醇坚果沙琪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处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10号。

10、南京市溧水区海青水果经营部经营的桑葚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92091561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0.0587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结果:0.113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1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桑葚3kg,购进价格24元/kg,销售价格3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1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未履行索证索票。

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26号。

11、南京市溧水区天豪副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92093126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29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15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5kg,购进价格16元/kg,销售价格2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6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未履行索证索票。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宁溧市监处罚〔2023〕127号。

12、南京市溧水区欣鸿运购物中心经营的玉米锅巴(葱香海苔味)(油炸型膨化食品)的处置情况(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922832667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44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20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玉米锅巴(葱香海苔味)(油炸型膨化食品)(规格型号:320克/盒)20盒,购进价格7.8元/盒,销售价格9.9元/盒,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4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河北隆化县:“共享农场”绘就乡村振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你点 ...

  • 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辽宁省凌 ...

  • 内蒙古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进乡 ...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练市分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