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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问题处置情况

2023-06-19 17:56: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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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6月16日消息,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6月1日-6月15日发现部分位存食品安全问题,现将检查问题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1. 北京陈立硕博食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存在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北京普盛德餐厅

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违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 丝路伊兰(北京)清真餐饮有限公司

存在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 沂蒙刘辉羊汤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违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 北京皮卡普拉餐饮有限公司

存在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 北京西部马华餐饮有限公司新街口店

存在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 北京中融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存在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 北京同发轩餐馆

存在未保持环境场所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9. 北京市第二运输公司

存在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牡丹天香(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 京十水缘(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存在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 北京市广外溢多福家常菜馆

存在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 北京张秀香主食店

存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

14.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存在未保持环境场所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5. 北京小利四季涮肉馆有限责任公司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6. 北京东方聚友居餐饮有限公司

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17. 北京如日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

存在未保持环境场所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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