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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5号)

2023-06-16 17:37: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5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的重庆怪味胡豆(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的重庆怪味胡豆(原味)共计12袋,抽样9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在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重庆怪味胡豆(原味)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的白芹(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的白芹(芹菜)共计5kg,抽样3.41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胡宗碧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的香蕉共计6kg,抽样3.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胡宗碧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对个体经营户胡宗碧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个体经营户胡宗碧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合格项目)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李冬经营的大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红椒15kg,本局抽样3.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购进,当事人在购进大红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李冬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3日对李冬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李冬经营重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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