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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9期)

2023-06-16 17:49: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9期),涉及温州市盛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无加蔗糖蛋白质粉、温州市鹿城区松台黎伟江餐饮店销售的桑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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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9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02期、第LT004期、第LT005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盛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无加蔗糖蛋白质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盛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无加蔗糖蛋白质粉,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盛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罚〔2023〕7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于其采购的食品原料提供了相关进货凭证,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不知道销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二、温州市鹿城区松台黎伟江餐饮店销售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黎伟江餐饮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桑葚,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25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黎伟江餐饮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33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60元,上缴财政。

三、温州市鹿城区叶金莲蔬菜摊销售的圆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叶金莲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圆茄,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4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叶金莲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1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经营面积约5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3019.6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黄建封蔬菜摊销售的青泡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黄建封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青泡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黄建封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15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经营面积约5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9.97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3039.97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五、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黄建斌蔬菜摊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黄建斌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小米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黄建斌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15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经营面积约5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39.8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3139.8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温州市鹿城区四红蔬菜店销售的泡椒与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四红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泡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9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四红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线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9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四红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2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63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经营面积约5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304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赛京蔬菜摊销售的辣妹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赛京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辣妹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赛京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2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632号 ”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经营面积约5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8.6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3038.6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正岙农贸市场袁永国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正岙农贸市场袁永国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茄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2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正岙农贸市场袁永国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0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25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总额共计3012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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