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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公布青团(咸芝士火腿味)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3-06-06 16:45: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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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3月份,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1批次散装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市奉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青团(咸芝士火腿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10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青团(咸芝士火腿味)进行抽样,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3月20日签发了No:202304745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被抽样批次青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外皮)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外皮)g/kg项目的实测值0.116,标准指标不得使用要求,判定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5.5元;

2、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145.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分析,可能是在采购青团(咸芝士火腿味)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青团(咸芝士火腿味)的检测报告以致出现问题,从而导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现已督促当事人落实整改。

2023年2、4月份,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4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奉化模范鲜生果蔬超市销售的牛蛙(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0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模范鲜生果蔬超市销售的1批次牛蛙(活体)进行抽样,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3月17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202301567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牛蛙(活体)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牛蛙(活体)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食品的行为,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3000元。

上述共计罚没款3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分析,可能是在采购牛蛙(活体)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牛蛙的检测报告以致出现问题,从而导致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现已督促当事人落实整改。

宁波奉化周伟峰蔬菜行销售的豇豆和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7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周伟峰蔬菜行销售的2批次豇豆和韭菜进行抽样,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2023年3月23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202301555、No:201301556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韭菜,三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3.04元;

2.罚款10000元。

上述共计罚没款10083.0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分析,可能是在采购豇豆和韭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豇豆和韭菜的检测报告以致出现问题,从而导致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以及三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已督促当事人落实整改。

宁波奉化溢鲜园水果店销售的苔菜饼(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13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溢鲜园水果店进行抽样,并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5月4日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No:SH2023013617的检验报告表明,被抽检20230304批次苔菜饼(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二)处罚情况:对宁波奉化溢鲜园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宁波奉化溢鲜园水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贮存、销售环境不符合要求是根本原因。在今后经过过程中,会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查验商品相关合格证明资料;贮存过程中注意避光、阴凉;散称销售时及时封口。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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