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蚌埠市淮上区品艺轩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广式月饼。
蚌埠市淮上区品艺轩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广式月饼
1、我局收到《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郏市监案移[2023]173-01号),显示在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标称蚌埠市品艺轩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广式月饼(养生紫薯味,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7.06)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085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蚌埠市淮上区品艺轩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月饼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予以处罚。该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但该单位曾向经销商提供涉案产品的虚假材料,遵循行政处罚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综上,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13元。罚没合计12813元。[蚌市监处罚〔202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