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3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C22120106111134406)。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C22120106111134406)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DC22 120106111134406),涉及红桥区一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11-12 规格:18L/桶);被抽样单位:天津市红桥区旺佳源桶装水经营部(江飞)。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从不明身份的送货人处以3.5元/桶的价格购进了100桶包装饮用水(规格:18L/桶 生产日期:2022-11-12 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隆鑫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时未索要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后,摆放于店内货架上(阴凉通风处)并以14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天津市隆鑫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桶装水并非天津市隆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本案货值金额1400元,违法所得1050元。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此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及时张贴召回通知且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3.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非经营环节导致,但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