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2年79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2年7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检验报告编号:№: SP202211013
产品名称:老姜
问题项目: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2年7月31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华苑生鲜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新东路69号香江豪苑1栋102号、103号、104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老姜进行抽检。2022年8月24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老姜共进购了15公斤,进价7.24元/公斤,总进价108.6元。共售出8.57公斤,售价15.96元/公斤,其中3.81公斤被抽检机构购得,剩余6.43公斤在经营过程中损耗。货值金额239.4元,销售金额136.71元,违法所得28.11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老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土壤问题造成。
(四)当事人销售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决定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