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CY15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CY15期)
根据承检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结果,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处置完毕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阿鑫小吃店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阿鑫小吃店采购使用的活黑鱼(购进日期:2022-11-01),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阿鑫小吃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3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罚字〔2023〕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