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9日,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0期)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3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珍昌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C22450100634730113 | 样品名称 | 筷子 |
生产日期 | 2022/11/5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珍昌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珍昌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三) 原因排查及被抽检单位整改情况。
南宁市珍昌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要求的消毒餐(饮)具,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使用洗洁精清洗筷子时清洗池里的浸泡的餐具过多或者冲洗时间不够,导致洗洁精残留。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南宁市益多多干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C22450100635143840 | 样品名称 | 干百合 |
抽样日期 | 2022/11/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益多多干杂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益多多干杂店经营的干百合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壹元整(¥51.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三) 原因排查及被抽检单位整改情况。
南宁市益多多干杂店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干百合,收到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我局未接到消费者反馈食用后出现不适的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南宁市邕宁区蓉捷快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C22450109634701073 | 样品名称 | 小碗 |
抽样日期 | 2022/10/5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邕宁区蓉捷快餐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邕宁区蓉捷快餐店使用清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三) 原因排查及被抽检单位整改情况。
南宁市邕宁区蓉捷快餐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要求的消毒餐(饮)具,造成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洗洁精用量过多、清水池中碗筷堆积过多、没有充分使用流动清水冲洗,导致洗洁精有残留。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