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芹菜)

2023-01-13 09:51: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2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王学东经营的芹菜)。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王学东经营的芹菜)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王学东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芹菜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2450100635141617

样品名称

食用芹菜

生产日期

2022920

型号规格

1/10KG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王学东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王学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芹菜农产品和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种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的行政处罚:

1、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110.0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2)当事人在我市场监管机关依法调查该案过程中能主动地配合我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认错态度较好;

(3)当事人已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芹菜产品销售完毕,且无法追回。

基于以上理由,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无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2年江苏省太仓港汽车吞吐量突 ...

  • 永远怀念李天初院士

  • 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全力开展湖州 ...

  • 食品安全知识科普

  • 这些不起眼的东西,竟然都是医疗器械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