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2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翁小雪经营的韭菜)。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翁小雪经营的韭菜)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宁市兴宁区翁氏蔬菜档(翁小雪)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韭菜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C22450100620256572 | 样品名称 | 韭菜 |
生产日期 | 2022年10月10日 | 型号规格 | 1袋/3KG |
标称生产企业 | 南宁市兴宁区翁氏蔬菜档(翁小雪)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翁氏蔬菜档(翁小雪)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腐霉利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南宁市兴宁区翁氏蔬菜档(翁小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韭菜农产品和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种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的行政处罚:
1、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整(¥:27.0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当事人在我市场监管机关依法调查该案过程中能主动地配合我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认错态度较好;
当事人已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韭菜农产品销售完毕,且无法追回。
基于以上理由,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无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