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5日,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近期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波水产批发行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文登区广荟超市销售的红西柚复合果汁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荣成市崖头柒柒百货商店销售的绿豆味薄脆,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威海大世界农贸市场辛淑珍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博调味品加工店销售的即食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波水产批发行销售的虾蛄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2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波水产批发行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波水产批发行2022年10月31日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拇指海鲜店购进虾蛄23.5kg,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波水产批发行销售不合格虾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进货单据,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虾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虾蛄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波水产批发行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文登区广荟超市销售的红西柚复合果汁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0月27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文登区广荟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文登区广荟超市于2022年7月25日购进红西柚复合果汁40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文登区广荟超市经营苋菜红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西柚复合果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8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文登区广荟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三、荣成市崖头柒柒百货商店销售的绿豆味薄脆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成市崖头柒柒百货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荣成市崖头柒柒百货商店于2022年7月29日从威海市北盛百货经销处购进了标称生产者为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绿豆味薄脆(生产日期为2022-07-01)1箱,至2022年10月26日,该批次绿豆味薄脆共销售3.678kg,剩余0.822kg,已全部被扣押,没有库存。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荣成市崖头柒柒百货商店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豆味薄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不合格绿豆味薄脆0.822kg。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荣成市崖头柒柒百货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四、威海大世界农贸市场辛淑珍销售的虾蛄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1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大世界农贸市场辛淑珍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大世界农贸市场辛淑珍于2022年10月31日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赵四海鲜店购进虾蛄6kg,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大世界农贸市场辛淑珍销售不合格虾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进货单据,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虾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虾蛄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大世界农贸市场辛淑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五、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博调味品加工店销售的即食海蜇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14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博调味品加工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博调味品加工店于2022年8月26日从山东海涵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即食海蜇(生产日期是2022-08-20)1箱,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博调味品加工店销售不合格即食海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查验了供货者即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即食海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即食海蜇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博调味品加工店,并立即进行整改。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