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涉及徐州汉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谷智多星、茯苓葛根杏仁粉、黑豆枸杞桑椹粉,徐州市绿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等食品。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7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8期)涉及我市9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徐州市绿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鸡精调味料,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95248282,生产日期:2022-05-08,规格型号:200克/袋。经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市绿然食品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50袋,共计110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半成品在存储过程中,保存不当吸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沛县随心购百货超市经营的精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精品香蕉,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42997,购进日期:2022-07-13。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沛县随心购百货超市,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0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种植户使用农药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丰县蔬满园蔬菜经营店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芹菜,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43960,购进日期:2022-07-20。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丰县蔬满园蔬菜经营店,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种植户使用农药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1992元的行政处罚。
四、泉山区七里沟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戴德成)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316430996,购进日期:2022-07-19。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泉山区七里沟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戴德成),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00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种植户使用农药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徐州汉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谷智多星、茯苓葛根杏仁粉、黑豆枸杞桑椹粉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五谷智多星,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316430988,生产日期:2022-07-25,规格型号:500克(25克×20)/罐;样品名称:茯苓葛根杏仁粉,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316430989,生产日期:2022-07-01,规格型号:500克(25克×20)/罐;样品名称:黑豆枸杞桑椹粉,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316430990,生产日期:2022-07-21,规格型号:500克(25克×20)/罐。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均不符合Q/HXSP 0008S-2021《冲调方便食品系列》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汉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0罐(分别为五谷智多星50罐、黑豆枸杞桑葚粉50罐、茯苓葛根杏仁粉50罐),共计75公斤。该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除被抽检的五谷智多星、黑豆枸杞桑葚粉和茯苓葛根杏仁粉各8罐外,已销售的产品全部召回(五谷智多星2罐、黑豆枸杞桑葚粉7罐、茯苓葛根杏仁粉4罐) 。不合格原因是成品库存储温度过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5.3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徐州中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彭来香馓子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彭来香馓子,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81134227,生产日期:2022-07-24。经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中绵食品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48盒,共计76.56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销售商转运储存不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丰县五丰斋饭店使用的煎炸油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煎炸油,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43816,加工日期:2022-07-19。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丰县五丰斋饭店,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饭店共购进该批次成品大豆油20公斤用于炸油条,至检查时已使用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煎炸油使用时间过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沛县张天齐食品厂生产、睢宁县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芙蓉(糕点)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芙蓉(糕点),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44897,生产日期:2022-05-17。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沛县张天齐食品厂,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厂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4箱,共计63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换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中附件2《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序号14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睢宁县天天商贸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8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