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蚌埠市淮上区姚周磊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粉皮。
蚌埠市淮上区姚周磊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粉皮
1、接我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转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BB2022SC0316),反映蚌埠市禹会区朋邦生鲜超市经营的粉皮(生产日期:2022-04-12)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铝的残留量为449mg/kg,标准指标为≤200mg/kg)。
2、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粉皮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当事人举报他人违法行为(举报立案告知书 市场监管2022第2号)具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粉皮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吊销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没收违法所得960元;3.罚款16000元;罚没合计16960元。[蚌市监处罚〔2022〕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