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期)。
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2期)
在国家、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到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忻州市忻府区乡茂源餐饮店二部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140000150333430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汤碗)
抽样单编号:SC21140000150333431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热菜盘)
抽样单编号:SC21140000150333433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汤勺)
抽样单编号:SC21140000150333435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面碗)
抽样单编号:SC21140000150333432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凉菜盘)
抽样单编号:SC21140000150333434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鱼盘)
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忻州市忻府区乡茂源餐饮店二部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二、忻州市忻府区亨伟综合经销部冒用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桶装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忻州市忻府区亨伟综合经销部冒用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的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不合格批次桶装水为忻州市忻府区亨伟综合经销部冒用某公司的厂名厂址做标签生产,且生产抽检批次的桶装水期间,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条(一)、(二)项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3、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处300元罚款;4、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桶装水,处50000元罚款;5、当事人在生产抽检不合格桶装水期间,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处以5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0650元。
三、广西扶绥县中东镇宏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往原平市青年街靖丰综合农贸市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原平市青年街靖丰综合农贸市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9日的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原平市青年街靖丰综合农贸市场销售不合格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从原平市德金城晋川果业经销部购进,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2、原平市德金城晋川果业经销部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从广西扶绥县中东镇宏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并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该经销部免予处罚。
3、经查此批不合格香蕉的供货商为广西扶绥县中东镇宏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不属于我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到广西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