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21200000018365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2120000001836555)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SC22120000001836555),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猪后腿肉(购进日期:2022-06-06)。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闫兴磊大肉批发经营部,标称生产者:海兴县盛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厂。该批次猪后腿肉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氯丙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测结果为5.02μg/k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8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购进涉案“猪后腿肉”45千克,货值金额1170元,全部售出,违法所得261元。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1元;2.罚款2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闫兴磊大肉批发经营部经营氯丙嗪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猪后腿肉,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