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网站9月30日消息,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堤社区二分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堤社区二分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堤社区二分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
(一)2022年5月13日,本机构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案件(线索)通知书》(2022)第(031)号,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2307351),反映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5月11日,本机构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 NCP22420103487200155),及《检验报告》(NO:2022307351)。
(二)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从武汉利华精品农产品有限公司订购国产香蕉11.5公斤,进价8.2元/公斤,购货金额94.3元,当日我店将香蕉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9.16元/公斤,除抽检人员购买抽样数量1.5公斤外,其余10公斤香蕉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合计91.60元,上述进销情况有进销台账可查。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文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江晓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三)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检申请。经查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91.60元,共处罚款1908.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字【2022】9106号)】。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