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700313630782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孙开雷所销售的“韭菜”于2022年6月14日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检,该韭菜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并于2022年7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23357)显示: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要求:≤0.05mg/kg,检测结果0.10mg/kg),被判定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2年6月14日从浙中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具体供货商已无法取得联系)购进韭菜6.6KG用于销售,上述韭菜除被抽检的3.0KG外,剩余3.6KG均已销售,且无法召回。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9月13日对徐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46.2元;二、罚款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DC22330700313631183的“盐汽水饮料(无糖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义乌市祖凤超市销售的“盐汽水饮料(无糖型)”,标称生产厂家为浙江气泡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抽检中菌落总数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9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202232939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当场签收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随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予以立案调查。因涉事食品是在超市内零售,无法开展召回工作。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三、抽样编号为DC22330700313630764的“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傅恭厚销售的5千克“鳊鱼”食品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傅恭厚送达了报告编号为No:202223321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傅恭厚当场签收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随后,执法人员在傅恭厚处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鳊鱼。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傅恭厚涉嫌经营不合格鳊鱼予以立案调查。因傅恭厚是在农贸市场零售鳊鱼,故无法召回上述不合格鳊鱼。该局于9月27日对傅恭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上缴国库;二、罚款35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