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0期)。据通告,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组织开展的蛙类你点我检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
个体工商户章文渊销售的牛蛙(抽样编号为XC22330903303130241),恩诺沙星项目检出值为173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允许限≤100μg/kg(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6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章文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不合格牛蛙共购进20公斤,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表示未对牛蛙做任何处理,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故无法溯源。
经调查,当事人章文渊销售恩诺沙星兽残超标牛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认为,在涉事食品的采购过程中,当事人没有保管好进货凭证,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牛蛙已销售完,故对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不予没收。
鉴于本案当事人属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无其他从重情节,且立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章文渊销售恩诺沙星兽残超标牛蛙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章文渊予以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