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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8期)

2022-08-11 14:28: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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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8期)。

通告显示,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江北区7家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如下:

一、江北区代宗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代宗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4月26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二、江北区壹角餐厅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壹角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4月2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三、江北区井火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井火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4月26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四、重庆渝三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渝三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4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景城超市销售的长领花生(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景城超市销售的长领花生(原味)(生产日期:2022年1月10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受理并随机确定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作为该批次食品复检机构。2022年6月22日,复检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作出复检结论:该样品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景城超市销售不合格长领花生(原味)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景城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江北区百家果糖果经营部销售的怪味胡豆(油炸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百家果糖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咔吉脆牌怪味胡豆(油炸类)(生产日期:2022年5月1日),经抽样检验,其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咔吉脆牌怪味胡豆(油炸类)是当事人从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该咔吉脆牌怪味胡豆(油炸类)未按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阴凉、干燥、通风)进行贮存,环境达不到标准条件,导致酸价(以脂肪计)检验不合格。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咔吉脆牌怪味胡豆(油炸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照该食品标示的贮存条件(阴凉、干燥、通风)进行贮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违法所得,已实施召回措施,目前未收到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0元。

七、江北区二胖干果商行销售的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二胖干果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巴实牌怪味胡豆(生产日期:2022年5月1日),经抽样检验,其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巴实牌怪味胡豆是当事人从江北区香成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该巴实牌怪味胡豆按照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常温、阴凉干燥进行贮存,不合格原因疑似供货商销售环节,环境达不到标准条件,导致酸价(以脂肪计)检验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巴实牌怪味胡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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