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281308431378的高粱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胡丙贵食品店(胡丙贵)生产的高粱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甜蜜素的高粱酒,违反了《浙江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案移〔2022〕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本案移送余姚市公安局。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281308431377的绿豆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李幼龙烧酒店(李幼龙)生产的绿豆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甜蜜素的高粱酒,违反了《浙江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案移〔2022〕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本案移送余姚市公安局。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281308431430的娜萍全形榨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丽娜榨菜厂生产的娜萍全形榨菜,水分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娜萍全形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处罚〔2022〕7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所288元; 2.罚款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