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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

2022-08-10 19:09: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281308431378的高粱酒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胡丙贵食品店(胡丙贵)销售的高粱酒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甜蜜素的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案移〔2022〕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将本案移送余姚市公安局。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281308431377的绿豆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李幼龙烧酒店(李幼龙)生产销售的绿豆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甜蜜素的高粱酒,违反了《浙江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案移〔2022〕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将本案移送余姚市公安局。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281308431393的高粱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低塘永威白酒店(张小保)销售的高粱酒中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含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的高粱酒,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认为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决定不予立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NCP22330281308431345的牛蛙(活体)的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余姚镇阿兰淡水产摊(徐小兰)销售的牛蛙(活体)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购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处罚﹝2022﹞7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C22330281308431579的高粱烧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江南新城菜场(邱石生)销售的高粱烧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甜蜜素和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的高粱烧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处罚〔2022〕65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所得100元;2.罚款3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NCP22330200300532232的散装黑芝麻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伊顿店销售的散装黑芝麻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购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不处〔2022〕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免予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NCP22330200300532230的河鳊鱼(活体)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伊顿店销售的河鳊鱼(活体)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购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不处〔2022〕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免予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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