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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豇豆、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2022-08-10 19:08: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4、5月份,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奉化鑫鲜蔬菜园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4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奉化鑫鲜蔬菜园进行抽样,并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2年6月1日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20160155101018C的检验报告表明,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排查分析,该批次豇豆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督促其落实整改。

宁波市奉化溪口焦启艳蔬菜行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3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市奉化溪口焦启艳蔬菜行经营的1批次韭菜进行抽样,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2年6月10日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NO.A2220191150101017C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抽检批次韭菜的镉(以Cd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2、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3010.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分析,该批次韭菜不合格主要原因为在生长环境中被镉污染,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督促其落实整改。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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