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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2022-08-10 16:58: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省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18期),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1002732184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老沈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老沈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2〕40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11.7元,并处罚款9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32236的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宁平面食摊销售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宁平面食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年糕,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编号为“甬仑市监处罚〔2022〕19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SC22330001002732285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天天物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老沈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老沈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2〕40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11.7元,并处罚款90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余姚天天物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33824的绿豆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武义县武义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荣昌记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海曙荣昌记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2〕55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2.47元,并处罚款7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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