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裕家生鲜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7HJCXCXD;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横路218号正一广场1幢101-1(自主申报);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浔北蔬菜批发市场王伟蔬菜批发处购入韭菜,在浔北蔬菜批发市场的周可银蔬菜批发处购入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韭菜进价每斤3元,货值金额24元,生姜进价每斤3元,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未索要进货票据,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面积是30平方米,经营范围为小食杂店(三小行业),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认定范围内。然后在店内散装称重销售,韭菜售价每斤4元及生姜售价每斤4元。2022年4月28日抽检韭菜2kg及生姜2kg。2022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销的该批次韭菜及生姜已销售完,当事人经销韭菜的货值金额24元,获利1.44元及生姜的货值金额120元,获利33.54元。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韭菜及生姜货值金额较低为34.98元,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现有证据证明尚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理:1.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4.98元(大写:叁拾肆元玖角捌分),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