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2331081305931250的奶香切片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1250;产品名称:奶香切片;生产日期:2022年4月25日;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丙二醇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温岭市松门弘麦食品加工厂;标识生产企业:/。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2022年4月25日生产的奶香切片进行抽检。根据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204233)显示,该奶香切片丙二醇实测值为3.81g/kg(标准指标≦3.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9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2022年6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检验不合格的奶香切片。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2022年6月9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温岭市松门弘麦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故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无明显从重或从轻的情节。
现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100元。(温市监处罚(2022)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