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5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长沙润侬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关于长沙润侬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2022年2月2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内A1栋105房当事人长沙润侬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因“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2年3月25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 4303220302828—S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2022年2月25日购进的“韭菜”已全部售完。
经立案调查,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黄江公路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A4栋430、432号“长沙市燕子菜业批发部”处共购进“韭菜”1件,重量24.5公斤/件,进价221元/件,进价9元/公斤,进货金额221元。至2022年2月28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12元/公斤,销售额294元。2022年2月28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从当事人处抽检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编号为№: 4303220302828—S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门面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召回措施。因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农产品保存期短,已于2月28日全部销售完,实际无法召回。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能够提供涉案产品上游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微信付款记录、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等材料,证明涉案不合格韭菜产品来源于长沙县黄兴镇周渺蔬菜经营部,经营者陈艳,联系电话:17673657141,经营场所;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黄江公路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A4栋430、432号,门面招牌为“长沙市燕子菜业批发部”。截至2022年3月28日被我局立案调查止,当事人销售货值294元。
长沙润侬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建立了农产品进货记录制度,能提供供货者电话,保存了相关凭证,但关于涉案韭菜农产品,当事人提供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复制件与溯源信息不连贯,该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存疑。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上游供应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长沙润侬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但因产品均已销售完,无法实际召回。
长沙润侬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能提供涉案产品的上游供应商相关材料和农产品流通追溯信息,建立了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认识充分,且积极采取召回措施;销售货值294元,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9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2294元,上缴国库。并于2022年5月25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罚字[2022]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