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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对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2022-04-19 12:16: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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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据通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2号、第48号、第49号、第52号;2021年第41号、第48号、第54号)中涉及凉山州生产和经营企业的7批次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会理县土产日杂废旧有限责任公司老邻居购物广场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鸡蛋;生产日期:2020-06-12;抽样日期:2020-06-15;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县土产日杂废旧有限责任公司老邻居购物广场;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会理县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3日,前往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收到报告后,提出复检申请,后送至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会理县局于2020年8月22日收到《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会理县土产日杂废旧有限责任公司老邻居购物广场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为:2020年6月3日;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3.531kg。)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会理县土产日杂废旧有限责任公司老邻居购物广场于2020-06-03日购进了10kg鸡蛋,以9.6元/kg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合计96元,货值金额合计96元。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责令会理县土产日杂废旧有限责任公司老邻居购物广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和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6元(大写:玖拾陆元);

(3)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1)该批鸡蛋在采购过程中,未要求供货商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和《检测报告》。(2)会理县局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行了自我检讨,积极整改,今后采购商品一定要求供货商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和《检验报告》,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会理县局已组织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二、宁南县小海椒副食店销售的干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干百合;生产日期:2020-06-06;抽样日期:2020-08-04;被抽样单位名称:宁南县小海椒副食店;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宁南县小海椒副食店于2020年6月6日从云南省昆明市食品批发市场以单价5元/斤的价格购4斤干百合食品,购进后在其经营的门市内以8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

宁南县局于2021年9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责令整改。宁南县小海椒副食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排查了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宁南县小海椒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宁南县小海椒副食店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宁南县局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9月9日,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分析排查问题原因,完成整改,并在以后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雷波县周三妹海鲜冷冻行海湾店(周高荣)销售的干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干百合;生产日期:2020-05-24;抽样日期:2020-08-12;被抽样单位名称:雷波县周三妹海鲜冷冻行海湾店(周高荣);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5月24日从郫都区骄香悦干杂经营部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5斤,以30元/斤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

雷波县局于2020年9月16日将《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则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雷波县局于2020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已主动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全部行政处罚内容,并承诺在以后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四、雷波县外东街农贸市场(蒋成友)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生产日期:2020-08-04;抽样日期:2020-08-11;被抽样单位名称:雷波县外东街农贸市场(蒋成友);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从雷波一个流动鱼贩处以13元/斤的价格购进了20斤,采用的现金支付,未索要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也不能提供涉案批次鲫鱼的检验报告。售价为15-18元/斤,已全部销售完,取其售价最大值计价,货值金额共计360元。

雷波县局于2020年9月16日,将《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蒋成友对抽样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则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经营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从轻处罚的情节规定。综上,雷波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兽药残留量超标的鲫鱼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雷波县局于2020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并承诺在以后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五、凉山州中集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中集超市西客站店销售的会理船城饵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会理船城饵块;生产日期:2021-08-09;抽样日期:2021-08-18;被抽样单位名称:凉山州中集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中集超市西客站店;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生产环节:会理市局于2021年9月1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经营环节:西昌市局于2021年9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生产环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555元(大写:伍佰伍拾伍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经营环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西昌市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移送司法机关。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生产环节:(1)会理县华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饵块加工制作过程中,使用了预包装大米作为原料,造成了带入性添加了防腐剂。(2)会理市局责令当事人在食品原料采购过程中将严把采购关,采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食品原料。会理县华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会理市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会理市局已组织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经营环节:(1)生产环节添加;(2)西昌市局已要求进一步加强进货把关,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

六、宁南县顶味美蛙鱼头火锅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生产日期:2021-08-12;抽样日期:2021-08-13;被抽样单位名称:宁南县顶味美蛙鱼头火锅店;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宁南县顶味美蛙鱼头火锅店经营者陈泯江于2021年8月10日,以10元/斤的价格从西昌一水产品供货商处购进牛蛙30斤,除去抽样4斤、备样2斤外,至2021年9月16日止,剩余的24斤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以28元/斤的价格采取买2斤送1斤的方式销售完。

宁南县局于2021年9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责令整改。陈泯江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排查了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陈泯江(宁南县顶味美蛙鱼头火锅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8元(大写:贰佰零捌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宁南县局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9月16日,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陈泯江分析排查问题原因,完成整改,并在以后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七、盐源县渔港海鲜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生产日期:2021-10-12;抽样日期:2021-10-14;被抽样单位名称:盐源县渔港海鲜店;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盐源县渔港海鲜店2021年10月12日销售的泥鳅是2021年10月3日从成都泓义水产有限公司购进的,数量是7.5千克,进价是25元/千克,已销售5千克,销售价格30元/千克,剩余的0.5千克泥鳅在收到检验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

盐源县局于2021年11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责令整改。盐源县渔港海鲜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排查了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盐源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1)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快速检测职责,未尽到进货索要检验报告。(2)加强畜禽产品进货快速检测,加强企业生产过程管理,落实企业生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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