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002742026的黑芝麻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关于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002742026的黑芝麻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富阳城东综合市场群栋干货摊店内销售的黑芝麻进行抽检。2022年2月9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21090028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210900286)送达当事人,并对店内检查,现场未发现有黑芝麻在售。当事人涉嫌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日,执法人员对案件予以登记,并于2022年2月16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1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18元/kg的价格从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明洁粮油经营部购进了5kg黑芝麻,放在店内以2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2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上述批次的黑芝麻已销售完毕。上述涉案黑芝麻货值130元(26*5=130元),违法所得13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为10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店面符合小食杂店认定条件。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罚没款总额313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