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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2022-04-01 17:49: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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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2021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岱山县兴博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岱山县兴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SC21330000002741313,购入日期:2021年12月8日),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2日向岱山县兴博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SP20215564的监督抽检报告,并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豇豆。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警告”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114.44元、罚款12000元的减轻处罚:

二、岱山港龙海产食品总汇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岱山港龙海产食品总汇销售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抽样单编号:SC21330000301135087,生产时间日期:2021年9月24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2日向岱山港龙海产食品总汇送达了编号为892100000854的监督抽检报告,并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产品剩余3袋,被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上述扣押的3袋嘣嘣脆即食海蜇头”的行政处罚。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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