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五),涉及在济南辉玉商贸有限公司抽取的生鸡肉(整鸡)。
(一)样品基本情况
在济南辉玉商贸有限公司抽取的生鸡肉(整鸡),经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1〕28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济南辉玉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检验结果后,积极配合调查的同时,立即进行了整改,公司做了召回公告,今后将加强食品法律法规学习,严把质量关,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确保手续齐全,做好进货登记台账,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