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五)。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五)
一、济南吉品优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吉品优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3165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1〕10号
3.依据及结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接到报告时,已对该批次香蕉豇豆进行了召回,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作出以下整改:
1、不再引进此生产商的商品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豇豆不合格抽检处置向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移送函。
香蕉不合格抽检处置向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移送函。
二、市中区恒和水产行(经营者:谢海峰)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恒和水产行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草鱼,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免予处罚决定书》(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1〕49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市中区济南辉玉商贸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在济南辉玉商贸有限公司抽取的生鸡肉(整鸡),经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1〕28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济南辉玉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检验结果后,积极配合调查的同时,立即进行了整改,公司做了召回公告,今后将加强食品法律法规学习,严把质量关,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确保手续齐全,做好进货登记台账,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四、市中区晓邻日用品百货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晓邻日用品百货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依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96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在以后的经营中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移送当事人供货商所在地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市中区商鲜生百货店(经营者:商成龙)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商鲜生百货店(经营者:商成龙)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香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
市监综免罚〔2021〕42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出现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是当事人没有做好相关的培训。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及时更换了供货商,今后将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在购进产品时,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确保手续齐全,做好进货登记台账,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2年1月21日向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移送函》(济市中)市监综案移〔2022〕38号。
六、市中区小刘蔬菜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小刘蔬菜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依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128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在以后的经营中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移送当事人供货商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济南鑫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鑫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样品名称: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企业已整改到位,以后经营中严把质量关,深入学习产品批次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案已移送至天桥区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八、市中区晓邻日用品百货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晓邻日用品百货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依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96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在以后的经营中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移送当事人供货商所在地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市中区新隆嘉百货商行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新隆嘉百货商行所使用的样品名称:玉米粉,经抽样检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免罚字〔2021〕141号。
3.依据及结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因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市中区新隆嘉百货商行立即作出整改措施:1.立刻将不合格产品进行检查是否正在销售,立即进行下架封存;2.发布该产品的召回公告;3.与供货商取得联系,查询生产该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并做出不再进同批次产品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