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项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系普陀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抽样单编号为SC21110000001736792的舟山活冻公梭子蟹(200-300g/只)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舟山活冻公梭子蟹(200-300g/只),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2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60公斤,货值2400元,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未在生产加工环节人为添加镉,怀疑是梭子蟹生长海域海水污染所致。
浙江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活冻公梭子蟹之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且镉含量超标非人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