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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2022-01-29 15:34: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8日,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5号、第46号、第47号、第48号、第49号),涉及我市1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乐至县文轩桶装水门市销售的“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340;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08-17;被抽样单位名称:乐至县文轩桶装水门市。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乐至县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免予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248元(即贰佰肆拾捌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加工环节过程控制不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包装饮用水》要求。乐至县局于2021年10月20日组织复检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二、资阳市高新区蟹恋锅餐饮店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428;产品名称:牛蛙;生产日期:2021-08-19;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高新区蟹恋锅餐饮店;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即伍百元整)的处罚。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牛蛙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并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用产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于2021年12月13日组织了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三、资阳市雁江区李良会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9284;产品名称:散装白酒;生产(购进)日期:2020-12-06;规格型号:散装(60%vol);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李良会副食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按要求未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即捌佰元整)。

(四)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食品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把好进货查验关,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1年12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四、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市场李荣武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500;产品名称:牛蛙;生产(购进)日期:2021-08-20;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市场李荣武;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佰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由于进货把关不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区局责令当事人把好进货查验关,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1年1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五、乐至县川岛矿泉水总经销门市销售的“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342,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是2021-08-22,规格型号:17.9L/桶。被抽样单位:乐至县川岛矿泉水总经销门市,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天然泉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加工环节过程控制不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乐至县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于2021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六、资阳市雁江区天树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9305;产品名称:散装白酒;生产日期:2020-10-21;规格型号:散装(58%vol);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天树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几磺酸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标称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送达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没有办法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散装白酒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即伍百元整)的处罚。

(四)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散装白酒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产品控制不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几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于2021年10月14日组织了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七、资阳市雁江区李学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9151、 SC21510000003939152;产品名称:散装白酒;生产(购进)日期分别是:2021-07-03、2021-07-01;规格型号分别是:散装(53%vol)、散装(54%vol);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李良会副食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三氯蔗糖。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该案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食品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应当依法立案。因当事人资阳市雁江区李学四食品经营部已经关闭,无法继续开展核查处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经报领导审批,该核查处置终止。

八、乐至县伊甸水业经营部尚锦路店销售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乐至县伊甸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的“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356,产品名称:饮用水、规格型号:17.9L/桶、生产日期:2021-08-21,被抽样单位名称:乐至县伊甸水业经营部尚锦路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乐至县伊甸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乐至县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即壹百零贰元伍角整);2.罚款25000元(即贰万伍仟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1元(即贰佰陆拾壹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即壹仟元整)。

(四)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过程控制把关不严,导致消毒杀菌不完全,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乐至县局责令生产企业乐至县伊甸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再生产不合格食品,责令经营商乐至县伊甸水业经营部尚锦路店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于2021年1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皆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九、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市场徐召兵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503;产品名称:牛蛙;生产(购进)日期:2021-08-20;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市场徐召兵;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即伍佰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区局责令当事人把好进货查验关,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1年12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十、资阳市雁江区好味道餐饮店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399;产品名称:牛蛙;生产(购进)日期:2021-08-19;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好味道餐饮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采购兽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用作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即陆仟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把好进货查验关,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1年12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十一、资阳市雁江区小何食品店销售的“乌梅(蜜饯)”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287;产品名称:乌梅(蜜饯);生产(购进)日期:2021-08-17;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小何食品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亮蓝,苋菜红。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按要求未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亮蓝、苋菜红的乌梅(蜜饯)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雁江区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即壹百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即壹万元整)。

(四)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经抽样检验,亮蓝,苋菜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区局责令当事人把好进货查验关,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1年10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十二、资阳市雁江区魏老五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506;产品名称:牛蛙;生产(购进)日期:2021-08-20;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魏老五水产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销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即伍佰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把好进货查验关,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1年12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十三、资阳市雁江区隆光白酒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9137;产品名称:散装白酒;生产(购进)日期:2021-04-01;规格型号:散装(57%vol);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隆光白酒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按要求未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即壹仟伍佰元整)。

(四)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把好进货查验关,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1年1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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