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公示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2022-01-24 18:10: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image.png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2021年9月19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委托对北京京 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湘府店在京 东到家平台(“网址:https:www.jd. com”)销售的“优选紫圆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优选紫圆茄”因“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9月22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湘府店现场在售的“指天小红椒”和“韭菜”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指天小红椒”因“镉(以cd计)”项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韭菜”因“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分别为No:2021-GZ-02-002、NO:4303210930426-S、No:4303210930427-S的三份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涉案批次“优选紫圆茄”、“指天小红椒”和“韭菜”三种农产品销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系大型超市,门店商品均由总公司配送。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与长沙华创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由对方负责供应农产品。2021年9月14日由总公司配送到门店“优选紫圆茄”10份,每份450克,进货价为28元,2021年9月19日,配送“优选紫圆茄”5份,每份450克,进货金额16元,共计进货金额44元。因该商品均通过京 东到家网址:https://www.jd.com线上销售,线上活动价格为2.98元/份。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9月19日通过京 东平台进行线上购买6份“优选紫圆茄”(含2021年9月14日批次一份),到2021年9月19日抽检当天该商品15份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4.7 元。2021年9月22日,由总公司配送到门店“指天小红椒”3公斤,进货价为9.6 元/公斤,进货金额28.8元;对外销售价格11.98元/公斤或11.96元/公斤,包括抽检公司进行抽检时买了1.288公斤,共计销售“指天小红椒”2.464公斤,销售金额29.47元,当天已报损0.536公斤,获利5.86元。2021年9 月22日,由总公司配送到门店购进“韭菜”共3公斤,进货价为11元/公斤,进货金额33元;对外销售均价为15.98元/公斤,包括抽检公司进行抽检时买了1.224公斤,共计销售韭菜1.894公斤,销售金额30.27元,获利9.43元,剩余韭菜1.11公斤由于卖场温度高,水分蒸发原因作报损处理。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优选紫圆茄”、“指天小红椒”和“韭菜”三种农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门面张贴食用农产品召回公告,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召回,因农产品保存期短并已销售完,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农产品进货记录,记录了农产品供货者名称,保存了相关凭证,可以提供进货台账、进货票据、上游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地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涉案批次三种农产品来源于长沙华创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华创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婷,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66号东郡广场2606房。至2021年11月2日被我局立案调查止,当事人共计销售收入为104.44元。

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湘府店在进货时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能提供上游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地证明以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不是明知、故意添加行为,且能确切说明农产品来源,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湘府店因涉案批次三种农产品已销售完货作报损处理,实际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1月20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不罚(2022)第1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管局举行全市食品 ...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政府服务中心为睿 ...

  •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兴社区 ...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板桥镇迎来晚熟“ ...

  • 上新了·贵博!72件套藏品文物带你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