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6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万利隆自选百货商店经营的老北京动物饼干)。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万利隆自选百货商店(张建勇)经营的老北京动物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0日,我局接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U202962FBU06555)及抽样单(编号:SC21120000115233393),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万利隆自选百货商店;样品名称:老北京动物饼干,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08-24,规格型号:450克/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万利隆自选百货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从天津市鲁萍食品配送中心共购进5包(每包10袋)老北京动物饼干(生产日期:2021-01-12),购进价格28元/包。当事人购进上述老北京动物饼干(生产日期:2021-01-12),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索要进货票据。至2021年11月11日止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35元/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北京动物饼干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队市监处罚〔2021〕123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