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6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果香缘水果超市经营的澳芒)。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果香缘水果超市(刘琇)经营的澳芒(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3日,我局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NO:GCJD-01317-2021)及抽样单(编号:GC21120000001832753),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果香缘水果超市(刘琇);样品名称:澳芒(芒果)(购进日期:2021-09-14,单价:20元/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果香缘水果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果香缘水果超市(刘琇)于2021年9月14日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农产品交易市场水果区天津市宝坻区天亿永强水果销售中心(李连和)处购进了1箱(7.9公斤)澳芒(芒果),购进价格:15元/kg,于同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格20元/kg。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不罚〔2021〕102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