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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草鱼抽检不合格 天津市宝坻区老胜水产经营店被罚款10000元

2021-12-17 16:56: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6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老胜水产经营店经营的草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老胜水产经营店(白蕊)经营的草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日,我局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NO:GCJD-01383-2021)及抽样单(编号:SC21120000001832819),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老胜水产经营店(白蕊);样品名称:草鱼(购进日期:2021年9月9日,单价:14元/斤);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老胜水产经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老胜水产经营店(白蕊)于2021年9月9日购进了102斤草鱼,购进价格:10.3元/斤,当事人不能说明草鱼的购进来源,也没有查验供货商资质,不能提供购进票据,该批草鱼于9月16日全部销售。销售价格14元/斤。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队市监处罚〔2021〕109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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