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5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 LSD0821143),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津南区韩东旭酱货经营部(韩东旭)经营的香酥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香酥椒(检验报告编号:No: LSD0821143,购进日期:2021-8-15),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2021年9月24日进行了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书的送达。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日从天津旺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香酥椒40盒,进货价格为4.8元/盒,销售价格为5.5元/盒。截至案发,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酥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所销售的香酥椒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沈阳伯特利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酥椒的出厂检验报告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香酥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购进香酥椒时,向供货方天津旺鑫商贸有限公司索要了香酥椒的进货票据,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沈阳伯特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沈阳伯特利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酥椒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香酥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购进香酥椒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