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期)。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期)
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002731479(虾姑)、GC21330000002731478(沼虾)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溪坪路69号(天盛锦绣华庭西)-11利民市场陶兆进摊位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3.335kg虾姑、3.72kg沼虾送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验,其中虾姑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沼虾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KS21040227、JKS21040218。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