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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2021-09-18 17:24: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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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白马井酒厂对其生产经营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26日在开州区白马井酒厂对其生产经营的白酒(56%vol)进行了抽样检验,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1年5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NO:03GA04032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5月31日向开州区白马井酒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06月0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白马井酒厂于2021年06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白马井酒厂生产经营的白酒违反了以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是在食品经营环节而非生产加工环节,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4. 经排查:该经营者造成生产经营本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为改善白酒苦涩口感,非法自主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2021年6月11日该经营者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11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有家干杂咸菜店销售的“料酒(调味料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有家干杂咸菜店销售的“料酒(调味料酒)”(购进时间:2021年4月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0350),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026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批“料酒(调味料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开州区有家干杂咸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6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有家干杂咸菜店于2021年6月2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有家干杂咸菜店销售不合格“料酒(调味料酒)”的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五)项“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在采购进货时,没有向经营者索票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导致此次销售了不合格料酒(调味料酒)。2021年7月8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9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占林干杂店销售的粉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占林干杂店销售的粉条(购进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0419),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0265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开州区占林干杂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6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占林干杂店于2021年7月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占林干杂店销售的粉条违反了以下规定: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票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导致粉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要求。2021年7月5日开州区占林干杂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宏平副食门市销售的炒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1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抽检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宏平副食门市销售的炒瓜子(购进时间为:2021年4月1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0282),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0235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开州区宏平副食门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7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宏平副食门市于2021年7月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宏平副食门市销售的粉条违反了以下规定:(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票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25元;(4)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瓜子存放日期较长,导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要求。2021年7月9日开州区宏平副食门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叁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宽苕粉和泡红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叁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宽苕粉(购进时间:2021年3月17日) 和泡红椒(购进时间:2021年5月1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0061、SC21500000685630070),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06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02346的宽苕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1年06月24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02338的泡红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叁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6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

2. 重庆市开州区叁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庆市开州区叁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宽苕粉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票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363元;(3)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散装“宽苕粉、泡红椒”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1)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宽苕粉生产工艺把关不严,使用食品添加剂未计量准确;泡红椒每次到货时未及时更换盐水,导致苯甲酸和钠盐超标。2021年7月25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27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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