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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6号)

2021-09-16 10:55: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6号)。

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海蜇头;生产日期:2021-06-26;抽样日期:2021-07-20抽样单编号:SC2133000000993186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将编号为№:2110918056《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该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同批次海蜇头3袋,当场予以扣押,该局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2021年7月8日当事人从总部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山东裕祯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06-26的海蜇头30袋,进价为5.06元/袋,售价为7.45元/袋至10.9元/袋,至2021年8月23日售出27袋(包括抽检10袋),剩余3袋被扣押。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发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因零售出去,时间较久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被扣押的3袋海蜇头的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在生产环节,已将不合格情况线索通报上级经销商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我局要求当事人继续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保证产品合格。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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