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湖北江花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50000元

2021-08-31 17:27: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30日,湖北荆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江花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1630394445(1).png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江花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1年4月2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河南省安阳县柏庄市场喜多多超市经营销售的“汉明”®智强鸡精调味料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为不合格产品。京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组织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控制:2021年6月3日,我局监管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元月11日生产的,总共生产了66件,每件88袋,规格为95克/袋,其中2021年元月19日入库22件,2021年元月22日入库44件。至2021年6月3日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执行标准和生产配方不严.

2、问题整改:调整执行标准,停止原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标准使用,启用Q/HJH0075-2020《复合调味》标准。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知名书店“钟书阁”第三家店铺在北京 ...

  • 2021线上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直播 ...

  • 河南省南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 ...

  • 捷豹EV400凭借“三高”特质受到 ...

  • 礼县:草莓产业带动农民增收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