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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2021-08-09 10:26: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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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9号)

台州市路桥联胜副食品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年糕,《检验报告》(No.F20211431);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05-20;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联胜副食品超市;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年糕,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年糕已销售完毕。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2021年5月18、19、20日从椒江农港城内台州市椒江如刚面类经营部处连续3天共购进年糕24斤。2021年6月21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处置,截至2021年6月29日,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当事人经营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当事人在采购年糕时没有查验相关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8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1、当事人所经营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检验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台中法【2018】35号《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第四条意见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52元,并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共5017.52元。2、对当事人进货年糕时没有查验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没有做好食品储存过程中的环境条件控制造成的。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做好食品储存过程中的环境条件控制。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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