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6号)。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6号)
嵊州市沫多超市销售的黄金提葡萄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沫多超市销售的黄金提葡萄干(生产日期:2020-12-0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沧州市宏光枣业有限公司),菌落总数(n=5)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6月9日向嵊州市沫多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1JF0514179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黄金提葡萄干产品。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嵊州市沫多超市于2020年2月1日从宁海县德伦副食品商行购进的,购进数量1箱,共10斤黄金提葡萄干,购进价120元/箱,共120元。购进的10斤黄金提葡萄干中有6.5斤销售给零散顾客,剩余3.5斤被全部抽检。销售对象为流动散客,无法召回。
经核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配合调查过程中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07月23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市监不处〔2021〕10号),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