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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射洪市凉风顶矿泉水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号)

2021-07-28 16:02: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6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射洪市凉风顶矿泉水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号)。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射洪市凉风顶矿泉水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凉风顶矿泉水经营部销售的2批次天然泉水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射洪市凉风顶矿泉水经营部;产品名称:①天然泉水(润源),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05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射洪县蒲家浩桃花源山泉水厂;生产日期:2020年8月19日;规格型号:16.8L/桶;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②天然泉水(浩派),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06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射洪县(检查)浩桃花源山泉水厂;生产日期:2020年8月23日;规格型号:18.9L/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

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8月20日,该店购进天然泉水(润源)24桶,2020年8月24日,购进天然泉水(浩派)40桶,经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射洪局)现场检查,9月24日在该经营场所未查见购进日期2020年8月20日和2020年8月24日的桶装饮用水,据经营者表示已销售完,无法召回。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经营者表示应是生产环节导致,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经射洪局责令该经营部整改复查,该厂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加强员工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法的培训;2、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以后经营中加强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销售的产品有保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射洪局于2020年1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已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即: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射洪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营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处罚。

射洪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10月13日,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批号为2020年8月23日的天然泉水(浩派)304桶,生产批号为2020年8月19日的天然泉水(润源)302桶,均已销售完,现场检查时无库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厂对上述天然泉水进行召回。执法人员对射洪县蒲家浩桃花源山泉水厂展开了调查。

(二)排查整改复查

2020年11月20日,射洪局执法人员在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成品水生产车间密封加盖的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平均每4桶水中有1桶机器无法密封加盖,无法密封加盖的桶装水由传送带传送出车间后由工人进行人工加盖,存在接触空气及细菌的风险。该厂成品水生产车间阴暗潮湿,容易滋生细菌生长。2020年10月13日,现场对该厂于2020年10月13日生产的天然泉水(浩派)、天然泉水(润源)2个品牌的桶装水进行了监督抽样,天然泉水(润源)检验结论为合格,天然泉水(浩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也提出:同1天生产,同1根生产线、同1个出水口,为什么天然泉水(润源)合格,天然泉水(浩派)不合格的异议,据执法人员调查,天然泉水(润源)是该厂3年前投入生产,而天然泉水(浩派)是该厂建厂就在生产,一是生产天然泉水(润源)所使用的桶的时间比生产天然泉水(浩派)所使用的桶的时间短;二是该厂一直使用二氧化氯对桶内细菌进行杀毒,因生产天然泉水(浩派)所使用的桶的时间较长,存在桶内铜绿假单胞菌对二氧化氯产生抗性的可能情况。

因此,射洪局要求该厂进行全面整改,截至目前,该厂聘请了专业技术人员,并投入大量资金添加了设施设备,向射洪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厂对场所、设施设备及技术进行全面整改,正处在技改期间。

(三)行政处罚情况

射洪局监管所办案人员对射洪市凉风顶矿经营部负责人何浩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其未按规定对天然泉水进行贮存,有挤压情况发生,因此,对(检查)浩桃花源山源水厂不予立案处理。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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