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13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1年第1号)。公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38号),涉及成都市3家生产单位1家委托生产单位、3批食品抽检不合格。其中对郫都区李认酒行生产的高粱酒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高粱酒(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5717,生产日期:2020.5.28;规格型号:/;商标为:/);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为:SPE2020A05407)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高粱酒60公斤,货值600元;已销售60公斤。当事人郫都区李认酒行涉嫌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高粱酒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是由当事人人为添加所致超标。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加强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学习;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8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生产主体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