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布第三批“三小”专项治理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浙江省开展“三小”经营使用药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始终聚焦药品安全“小切口”,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三批专项治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杭州市余杭区查处某药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杭州市医疗保障局余杭分局移交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腰息痛胶囊,遂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6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通过查看处方情况和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6月18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该局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宁波市海曙区查处某化妆品店经营盲盒过期化妆品案
2025年4月,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对外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类,其中一类为某品牌的化妆品盲盒,其外包装标注的限用日期与盒内化妆品标注不一致,拆盒统计后共计9种125件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过期化妆品9种125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苍南县查处某口腔门诊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3月,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苍南县某口腔门诊公司实施检查,现场查获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的牙科针头(一次性使用牙科注射针)300支。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从某电商平台购进涉案针头(一次性使用牙科注射针)500支,用于口腔诊疗穿刺及麻醉药物注射,上述一次性使用牙科注射针属于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针头,罚款 22000 元的行政处罚。
四、湖州市南浔区查处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5月,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1盒带线缝合针(12包/盒,剩余3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1盒牙科模型蜡,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嘉善县查办吴某某等未经许可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案
2025年1月,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通报吴某某、谢某某涉嫌实施妨害药品管理行为,鉴于涉案金额较小且当事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予以行政处罚。嘉善县局立即启动长三角区域协查机制,联合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及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溯源调查。通过检察院移送的证据和对当事人的调查,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液态减重王”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属于未经批准的药品,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六、绍兴市越城区查处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4月,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GPS进销存管理情况发现,检查当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3个品种的处方药,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2025年5月,越城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检查GSP进销存管理情况发现,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在未依法索取处方的情况下,又销售11种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金华市金东区查处某中医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7月,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各类中药饮片共计178种及罂粟18克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经查,上述中药饮片系当事人通过微信从邵某某处购进,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货值金额3万余元。执法人员对上述中药饮片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结果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存放罂粟的情况移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依法处理。
八、嵊泗县查处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违规聘用药学技术人员案
2025年7月,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聘用的初级药师未在岗,遂于2025年7月21日将该案交于嵊泗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5月起聘用叶某为初级药师,但该人员实际未在岗,也未履行相关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付某、初级药师叶某均为中共党员,嵊泗县局将2名人员的违规行为移送嵊泗县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